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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0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现代化民族大学的目标,推动学院学科建设及科研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立项的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 为使学院学科布局更加合理和更能适应新世纪科技发展的要求,对于现代的新兴学科以及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学科要有选择地加强扶植和建设,并确定为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同时按科研特区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建设学科立项将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财力情况,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建设,并采用滚动式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重点建设学科立项应具备的条件,主要遵循国家教育部学位办颁布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基本条件,具体为:
1、指导思想
系部领导班子团结,高度重视学科建设且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处理好学科建设与其它各项建设之间的关系,学科建设目标明确、领导措施得力。
2、学术队伍建设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且团结协作、 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有一定比例,且至少有一名本学科的院优秀学科带头人。
3、科研成果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有2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近5年来,科研成绩突出,有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获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奖励,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项目。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专业,其研究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直接贡献。
4、人才培养
本单位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高,毕业生受人才市场欢迎。通过联合、委托等形式招收研究生,能够开出较高水平的各类课程,且课程设置合理。
5、科研基地建设
能够为研究生的培养提供较好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
具体评价方法见“大连民族学院重点建设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重点建设学科立项程序
学科建设立项应遵循科学、民主和平等竞争的原则,程序为:
1、填报《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点申报表》
2、学科建设专家评议小组初评
3、学院确定重点建设学科
第三章 重点建设学科的研究中心组建办法
第五条 被确定的重点建设学科要组建学院研究中心,它是以系(部)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责权统一的开放型科学研究机构,并按照四位一体(重点建设学科、拟建硕士点、学术团队、实验室)的运行机制进行管理。即研究中心是重点建设学科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是培育高水平学术团队的科研平台;研究中心是学院拟建硕士点的承担者;研究中心要为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优良的实验室设施。
第六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要着眼于学院长远学科发展,逐渐形成大连民族学院优势和特色学科;研究中心可通过跨系(部)科研资源的整合,发挥它对相关学科及专业的牵动与辐射作用;研究中心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与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研究中心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研管理制度并由学院统一规划及管理。
第七条 组建研究中心的原则:
1、研究中心在人员的配备上要以学科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任人唯贤、结构合理的原则。中心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学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共同担任,并由学科建设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名,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学院院长聘任。
2、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人员由优秀学科带头人及经过认定的各研究方向的负责人等组成,并报学科建设办备案。
3、研究中心内要形成团结向上的学术梯队,要吸收所在系(部)的教师共同参与到中心的建设中,尤其要注意吸收在学术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以及研究生、优秀本科生共同参加中心的研究工作,所开展的工作要与本学科申办硕士点的下设研究方向相一致。
4、研究中心可依据二级学科的不同研究方向,下设研究所(室)及开放实验室,并可通过与相近专业(学科)的整合设立联合研究室(所)。
第八条 研究中心组建程序:
1、由学科建设办会同研究中心负责人对研究中心相关学科及专业进行科研方向、人员梯队、试验设施等人力、物力资源的整合,确定出新的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及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2、由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提交所在中心(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任务书,其中包括:年度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计划,所辖研究(所、室、方向)建设经费预算及中心总预算;提交整合后的《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点申报表》;
3、经学科建设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4、呈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委会批准规划、预算;
5、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研究中心成立。
第四章 研究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研究中心与所在系(部)的关系
1、研究中心要依托所在系(部)开展工作,中心人员的行政事务及教学由所在系(部)负责,所从事的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由相应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并接受学院统一规划和管理。
2、中心依托系(部)、面向所在系及相关学科的教师共同开展工作,其目标直接为申办硕士点作成果等诸方面的储备;
3、对承担与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国家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教师,要积极吸收他们到研究中心共同开展工作。
4、各系(部)要全力支持研究中心独立开展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活动,在安排中心人员教学任务时,要以完成研究中心科研任务优先为原则,并需征得优秀学科带头人的同意。
5、各系(部)要给学科带头人及研究中心的业务骨干创造宽松的环境,保证其在完成最低额定教学工作量以外,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研究中心的建设中。
第十条 研究中心的人、财、物管理
1、研究中心的人员聘任及其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由中心相应方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负责;
2、研究中心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直接应用于中心开展的学术科研活动中,并由研究中心各方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直接负责支配;
3、研究中心的公共设备,由中心主任负责管理,中心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设备由研究中心方向负责人直接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优秀学科带头人的权利与责任
研究中心内部要形成以优秀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责权统一的高水平学术梯队。
优秀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定本研究方向科研计划选题及研究经费预算,制订近期与中期发展规划及详细的研究目标与内容,并组织实施;
负责支配本研究方向(所、室)的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的使用;
负责为研究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报告、材料及科研统计等;
负责科研助手、学生科研助手的选聘,对本研究方向人员进行定量定性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优秀学科带头人是本研究方向各类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该学科申办硕士点在本方向所承担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科研助手的选聘
研究中心按二级学科下设的不同研究方向(不超过三个),给相应方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配置固定及弹性科研助手。
1、固定科研助手:
对研究基础好、管理效果好的研究方向,可按照科研工作进展及效果,配置1-2个固定科研助手。系(部)内聘任的科研助手由学科带头人提名,学科建设办以学年为周期组织人员的认定及选聘,并报人事处备案。需要重新组织调入的固定科研助手,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学科建设办认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配。固定科研助手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其教学工作及课时津贴发放按照《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2、弹性科研助手:
弹性科研助手由相应方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负责选拔。科研助手承担教学任务按有关规定发放课时酬金,而对其承担科研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要吸收优秀本科学生参加到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中,学生助手的选拔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量补贴
研究中心弹性科研助手的工作量补贴为每个方向原则上300学时/年(理工类)、120学时/年(人文社科类)。补贴额度计算为:学时数职称课时津贴,并按季度由相应方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对弹性科研助手的研究工作核准后,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取。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科研助手的考核
采取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学科建设办在对各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依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的优劣,对各研究方向科研助手的补贴工作量进行不超过50%幅度的增减。学科带头人负责考核相应科研助手工作情况,并由科研处认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要制订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同时要建立学科建设档案及建设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年初(第二学期开学)根据院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各研究中心会同学科建设办,根据院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年度计划,报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院学科建设专家评议小组对该学科及研究中心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做出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院学科建设专家评议小组将检查、评估的结果定期报学院党委。经学院批准为重点建设学科或经年度审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研究中心),学院将在各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采取激励和约束并举的手段,以可入可出的动态方法,将研究中心的年度建设目标与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投入相结合。对于业绩突出的研究中心及科研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投入,对进展缓慢、存在问题较多的研究中心,学院将减少投入,并酌情撤并或调整。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经费的使用见《大连民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重点保证并支持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的调整和补充工作。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获得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奖励、或年度横向课题经费50万元以上)可低职高聘,并建议学院破格申报职称。同时加强对优秀学科带头人的宣传报道工作,以扩大其在国内的影响,提高其知名度。
第二十条 对于重点学科,在院科研启动基金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学科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加大科研课题的经费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报奖,大力支持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其充分发挥经济和社会作用,最大程度地扩大重点学科在国内外的影响。支持条件成熟的研究中心进行产、学、研一体化,为未来大学科技园的建立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重点学科建设基金,对于重点建设学科加大资助和投入的力度,使其在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图书资料、出版专著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对于重点建设学科实验用房的调整、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各重点学科的建设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配合解决学科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负责协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评选在学科建设工作过程中完成任期目标且成绩突出的“学科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重奖。学科建设工作业绩,作为系(部)领导班子和学科带头人考核任期目标的主要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连民族学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