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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04〕84号)
为进一步有效实施科研牵动战略,为重点建设学科及科研特区配备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构建“特色+精品”的学科体系及研究生培养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立范围及程序
专职科研岗位主要设立在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由学校人事部门对专职科研岗位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的10%,且各部门依据科研工作开展的质与量,每个设有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研究方向可配置1至2人(文理科)或1至3人(工科)。待建学位点的学科不超过3个研究方向,其他学科为1至2个方向。受聘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聘期一般为1至3年,可依据不同学科及科研工作开展情况试行而定,具体人员可在校内选拔或校外调入。
应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由所在学科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研究中心(所)及系(部)提名并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组织人事部、教务处、所属研究中心(所)及相关学科带头人对其科研业绩及水平等进行考核,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确定。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由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对其科研工作负责。
二、专职科研岗位的聘任条件及岗位职责
专职科研岗位的聘任条件:
(1)硕士学位获得者。近2到3年一直在受聘的研究方向从事稳定的研究工作,或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其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所聘方向一致。
(2)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过本研究方向的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工作,且有一定的成果积累(论著、专利等);或工程开发、专业实验能力较强,能独立开展工程、实验的设计开发工作;或本校教师正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横向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者。
(3)能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或为本学科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校外调入教师按教师引进条件考核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专职科研岗位应聘教师分为助手型和项目型,其岗位职责是:
(1)协助学科带头人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且按计划完成本人承担的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等研究工作;
(2)协助学科带头人指导研究生及完成研究中心(所)日常管理工作;
(3)每年需完成40科研积分(正高职)或30科研积分(副高职或博士)的定额科研工作量;
项目型专职科研岗位的定额科研工作量要求本人第一排序完成;助手型专职科研岗位的定额科研工作量由其本人及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共同完成。即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后,与其助手再共同完成40或30积分的定额科研工作量。学科带头人与助手在完成以上科研工作量后超出的积分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助手工作情况划分。原则上不单独考核助手型专职科研岗位本人第一排序完成的定额科研工作量,定额科研积分所对应的科研业绩津贴计入专职科研岗位责任津贴中。
(4)考虑到学科建设任务的要求,专职科研岗位人员需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中,原则上每年需完成一门专业课的教学任务或指导2至3名本科生毕业设计。对于当年完成科研业绩积分超出定额要求50%者,其教学工作量在学位点建设期间暂不作要求。对在聘期内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涉及教学工作量考核时给予适当考虑。
三、专职科研岗位的考核
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及校内津贴按《大连民族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大民院发[2002]58号)第二条第一款执行(随学院津贴改革方案的调整亦作同步调整)。考虑到科学研究的周期性,及受聘人员在研究中心(所)进行探索性、确定性研究的不同特点,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第一年需完成定额科研工作量的60%,第二年起需完成定额工作的80%,超出100%的部分按学校规定核发科研业绩津贴。具体津贴及定额科研工作量标准如表一。
表一 专职科研岗位责任津贴标准(元/月)
受聘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由研究中心(研究所)及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负责考核。
对任期内完成科研业绩积分达到定额总量的150%且职责履行较好的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为优秀;对完成科研积分达到总量的80%且职责履行较好的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对完成科研积分达到总量的60%且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及下一年度津贴发放的依据。
对任期内未完成定额科研积分总量60%或职责履行较差的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不为合格。对科研职责履行较差的专职科研人员,由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提出是否续聘的处理意见后,由科技处会同组织人事部共同决定。任期内未完成定额科研积分总量60%者,对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扣发5%的本年度职务津贴,并以此作为对优秀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的一项内容。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专职科研岗位的教师,执行中本着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的原则。我校教师从以教学为主的岗位转入专职科研岗位,在聘期届满后,经申请批准后可自愿转回原岗位,以此全面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2.专职科研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为其提名的优秀学科带头人由于某种原因转岗或调离,则其科研工作考核由研究中心主任(或所长)负责,待聘期届满后重新聘任。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随着学校工资改革及教学科研联合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办法中的有关管理及考核条款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4.表一关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责任津贴标准按学校工资改革方案执行。
5.学校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