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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02〕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配与使用对学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院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和其它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有分项目的详细预算,包括各研究室(所)的分项预算及研究中心的总预算,预算由学科建设办会同有关学科共同编制,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统筹管理,院学科建设办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分管部门。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我院“以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善设施条件和环境为保证,以争取学位点和培养高质量人才为目标”的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思想,应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层次与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坚持有计划、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合理使用,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力。
学科建设办对学科建设经费做出使用方案,做出财务预算,按有关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集中使用、分批投入,并做出财务预算,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年度申报,需根据本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填写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表,报学科建设办,经院重点学科建设专家评审小组核准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按额度下拨。对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加到下个年度本学科经费使用指标。
学科建设经费不超过年度经费指标。对学科建设确有需要,额度大的,要写出申请报告,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额外拨给。
(一)仪器设备费
专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对特殊的仪器设备,申请时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立项评审批准结果,经所在学科(研究中心)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二)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
(三)专著出版费
高水平学术专著的出版费用。
(四)预研基金
以申请国家863、973高技术基金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基金。
(五)科研津贴
每个研究中心视建设情况及项目进展,按科研工作量发放的补贴。
(六)学科建设顾问津贴
为院学科建设顾问发放的津贴,按定期(月)与不定期两种方式。
(七)图书资料费
(八)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及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装修所开支的费用。
(九)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十)组织管理费
指重点学科(研究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对内、对外组织协调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本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交流的项目,须向学科建设办另行申请。
第九条 对人文、社科及理学等学科,其学术交流开支不得超过建设总经费的20 %,图书资料费开支不得高于建设总经费的10 %;对工学而言,其学术交流开支不得超过建设总经费的10 %,图书资料费开支不得高于建设总经费的5 %。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院财务制度。图书资料和设备购置要经图书馆和设备处登记入帐,设备采购的要按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应严格遵守学科建设年度计划,5000元以下的开支先由学科带头人(研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科建设办主任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5000元以上的开支,经学科办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初各重点学科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取得的成果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写出详细的学科建设年度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总结,报学科建设办和计财处。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定期请专家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对遵守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在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并加大投入比例。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学科视其情节予以扣减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理。对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物品要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和学科建设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