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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院发〔201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导教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三助”岗位申请者为在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处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负责“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岗位聘用计划和岗位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兼任“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的学习科研活动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指导教师同意。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和“助管”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主要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等工作,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相关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管理相关工作;
助研:主要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自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都聘任为“助研”岗位。在此基础上,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处和教务处会同各设岗部门制定“助教”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和组织人事部会同各设岗部门制定待聘计划。
第十条 “助教”、“助管”岗位计划由研究生处统一公布,研究生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聘用结果由研究生处公布。
第十一条 各设岗部门在制订“三助”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和工作时间
1.“助教”与“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每周工作时间最少不低于8小时,最多不高于16小时。
2.“助研”岗位津贴分为“助研”岗位基本津贴和“助研”岗位业绩津贴。“助研”岗位基本津贴由学校承担,“助研”岗位业绩津贴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确定并承担。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1.“助教”岗位津贴。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2.“助管”岗位津贴。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3.“助研”岗位津贴。“助研”岗位基本津贴为:硕士研究生每人1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助研”岗位业绩津贴额度由指导教师确定并承担,津贴额度不低于每人100元/月。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原则上每学期初公布“三助”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需填写《大连民族学院“三助”岗位审批表》,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每月末进行。被考核者应填写《大连民族学院“三助”岗位考核表》。“助教”、“助管”考核表报研究生处;“助研”考核表由各培养单位留存,但须将考核不合格者名单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意见;“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组和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给予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设岗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