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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0 15:3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与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

5.奖励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领域首席专家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培养领域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领域首席专家任主任委员,领域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助理、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其职责是: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领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下达各培养领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培养领域评审委员会根据下达指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领域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领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报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拟获奖学生进行评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领域公示阶段向所在领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结果。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进行档案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评审期间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受校纪校规处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