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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范围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联合培养的除外)。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央财政会同教育部门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并由主管机关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