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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0 15:3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及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0%,额度为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0%,额度为6000元/年。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一等奖学金比例为10%,额度为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比例为30%,额度为6000元/年;三等奖学金比例为40%,额度为3000元/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申请人在基本学制内。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和各培养领域根据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专业测评和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确定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考生复试成绩和各培养领域组织的专业测评进行排序,按名次确定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培养领域从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和实践工作等方面对每一位在校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等级。考核时限为上一年9月至本考核年度8月。

第八条 破格录取的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度只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复学后按原定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综合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3.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4.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5.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

6.未修满上学年度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领域首席专家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培养领域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领域首席专家任主任委员,领域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助理、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

其职责是: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培养领域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培养领域的在校研究生人数,按第四条规定的比例下达二年级研究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用于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各培养领域未使用完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研究生获奖人数、等级和金额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标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在校二年级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领域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等)。

第十七条  各培养领域评定委员会根据本领域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确定本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各培养领域须将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交研究生处复核。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领域公示阶段向所在领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研究生处将领导小组审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方案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依此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并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