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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0 15:4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民族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2005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预科生、成人教育以及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大连民族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大民院发[2005]90号文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大连民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照《大连民族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住宿,不在公寓住宿学生应严格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大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详见《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结果予以公布。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修改我校学生教学与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