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连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办法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预科生。成人教育和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处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于认识端正、态度良好、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自留校察看处分确定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对于最后一学年违纪的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留校察看期至毕业。
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受到学校、学院正式奖励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或违法行为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是处分程序,不是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无罪释放者除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者,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和数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⑴作案价值在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⑵作案价值在200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⑶作案价值在500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⑷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⑸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内,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从重处理。
2、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应从重处分,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4、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或证明,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或损害他人利益者,应从重处分,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协同作案者(参与策划、提供信息、望风、作伪证、包庇、分赃、窝藏、销赃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7、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累犯或虽初犯但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由于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给公共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场围观、望风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打架者,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较重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于组织策划、寻衅报复、酗酒打架、聚众斗殴或持械伤人者,应在上述相应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打架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目击打架现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12、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
害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饮酒、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在学校批准的节假日时间外私自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寝室内禁止饮酒,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管理秩序者,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言行举止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在食堂、公寓、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考试、学习成绩、思想鉴定、奖惩、资助贷款、就业以及日常管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侮辱、诽谤他人者,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非本人财物,拣到后不及时交公,据为己有,藏匿、使用或转卖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他人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参与非法传销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购买、保存、复制、观看、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
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利用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3、非法制造、隐匿、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4、对于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5、对于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6、在涉外交往过程中,从事有辱国格、有损国家机密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吸毒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8、在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包括开学不按时返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达下列天数者(按自然天数计,法定或学校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8至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0天(含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者(上课以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学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4、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持考试证参加考试及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有偷看他人试卷嫌疑者;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出现上述第1-6条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者;
3、将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本带入座位者;
4、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5、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者;
6、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7、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8、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者;
9、在试卷上乱涂乱划、书写与考试内容无关的文字或以其他方式故意留标记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查看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者;
6、收卷时乘机对答案或交换考卷的当事双方;
7、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8、为他人造成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9、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者。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者;
2、窃取考卷者;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再次作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试过程中,错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认识态度不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从重处分。对于认识态度端正,在学校调查中能主动承认错误或检举他人有切实立功表现者,可视情节从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人、当事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威胁、伤害监考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依上述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详见《大连民族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复查阶段未取得正式学籍前违反本条例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在组织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向组织如实陈述事实,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2、在组织了解调查时,能承认错误,并检举他人,确有立功表现的。
3、初犯错误,能认识深刻,态度端正,有实际悔改行为,且能消除影响者。
4、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者。
2、对检举人、当事人或证人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3、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4、涉外活动违纪。
5、违纪群体为首。
6、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思悔改,又出现违纪行为,而应受纪律处分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
⑴应受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⑵应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⑶应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
⑴应受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⑵应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⑶应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受到记过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
⑴应受警告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⑵应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加处罚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种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2、担任学生干部者,予以撤免。
3、受到记过处分者,原则上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办公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处理结束后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因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1、调查取证:同一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是同一学院的,由学院负责调查;同一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涉及几个学院或涉及校外人员的,由保卫部及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调查;案情复杂或重大违纪事件,由保卫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侦破。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2、研究处理:
⑴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纪案件,所在学院须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处分决定。对考试违纪或其他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两日内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自接到教务处处分决定之日起一日内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案情复杂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最迟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审批决定。
⑵学院处理违纪学生的上报材料应包括调查报告(或事实经过)、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处理意见,并填写违纪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
⑶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3、送交:
⑴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统一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决定书》并报送有关单位。
⑵学院(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证上签字。
⑶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可邀请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⑷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确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交或公告送交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1、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
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整理归档。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2、违纪处分文件下发三天内,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至少每学期要与受处分学生谈一次话、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3、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还应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想汇报归档。
4、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处分文件下发后学生处主管日常管理的副处长要亲自与学生谈话,对学生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及处理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结果予以公布。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后事宜
1、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必须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或通知家长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连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0年3月17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处分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