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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校园网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0 15:4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民族学院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网上资源专管共用。 

第二条  校园网主节点安装在网络中心,网络节点设在办公楼、实验楼、主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等。所有节点设备由网络中心专门管理维护,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第三条  校园网的使用原则是: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管理服务;凡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不允许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允许利用网络传送、提取违反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的信息、图文;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设施和服务的活动;不允许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网络进行游戏,或发布未经授权的商业广告等信息。未经网络中心批准,各单位及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网内,使用网上资源。对违反本原则者,立即停止该用户及所在单位校园网使用权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校园网上的软、硬件是全校共享的。对于大连民族学院主页各类数据库的建立,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制作上网;对于计算机房,应按学校规定,在网络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软硬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章  入网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计算机资源加入校园网的条件。 

1、以学院、部、处、所、中心为单位入网。 

2、具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 

3、有良好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入网申请程序。 

1、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CERNET守则登记表”。 

3、缴纳月运行费。 

4、由网络中心分配IP地址及用户帐号。 

5、入网所需网卡自购。

第三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七条 校园网由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学院、部、处、所、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帐号管理,防止他人盗用,防止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 

第九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帐号负责,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引起泄密等不良后果,帐号所有者负有责任。 

第十条  未经网络中心和帐号所有者同意,盗用他人帐号和系统帐号,视为偷窃活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网络中心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网络用户帐号下的所有信息,如有情况异常,有权立即关闭该用户帐号,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四章  网络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校园网主机、主服务器全天24小时开机。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由本单位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解答用户询问,并负责网络使用方面的培训和开展技术讲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