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培养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环节,为提高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和国家民委创新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课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和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范围为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课程建设内容
第四条 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的内容要紧密围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和“国家民委创新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点资助必修课程进行精品课程建设、选修课程和校企联合培养环节有关课程进行特色课程建设,倡导案例教学、模拟训练、产学结合、探究式学习等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评价标准和方式、教学团队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三、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六条 课程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课程负责人须为我校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并从事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或国家民委创新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育工作,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课程组人员结构合理。
2.课程建设的目标明确、方法得当,内容紧密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具备开展建设的基本条件,预期成果有实际应用价值。
第七条 鼓励整合校内、校外资源申报,积极探索协同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效途径。
四、课程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资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成果将统一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积分进行核算。
第九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分期划拨制度。
第十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开支范围:直接用于课程建设的材料费、资料费、会务费、邮寄费、出版印刷费、测试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和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课程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报销。
五、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制度。中期检查一般在课程建设周期中间进行,主要检查课程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结题验收在课程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结果分为合格课程、特色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等级,学校将对特色课程和精品课程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需要延期,或者需要对课程建设计划作重大调整,应由课程负责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将终止资助。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