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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项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和国家民委创新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教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着力构建与行(企)业发展相适应、具有学校特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模式。
二、项目资助范围
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1.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2.招生选拔方式改革研究;
3.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建设研究;
4.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研究;
5.培养与职业资格认证对接研究;
6.学位论文质量、标准与指导研究;
7.研究生创新激励机制研究;
8.就业质量、职业发展质量研究;
9.教学团队与导师队伍建设研究;
10.质量保障体系研究;
11.管理模式研究;
12.其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相关研究。
三、项目申报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教改项目采取立项研究的方式,立项周期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主持人须为我校的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从事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或国家民委创新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育工作,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
2.项目改革研究要目标明确、方法得当,内容紧密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具备开展改革与研究的基本条件,预期成果有实际应用价值。
第六条 鼓励整合校内、校外资源申报项目,积极探索协同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效途径。
四、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改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用于资助项目开展工作。项目所取得的各级各类优秀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成果统一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积分进行核算。
第八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分期划拨制度。
第九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材料费、资料费、会务费、邮寄费、出版印刷费、测试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和交通费等。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报销。
五、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制度。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立项周期中间时段进行,主要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结题验收在研究期满后进行,结论分合格与优秀两个等级。学校对结题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因故延期结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于因主观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的,将终止资助。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