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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0 16:03:00


大连民族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09年10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为营造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治学严谨的学术氛围,有效防止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活动包括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所有以大连民族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六条 每个科学工作者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惯例,恪守严谨和诚信,自觉维护和遵守学术道德:

    (一)注重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需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成果评价时,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道德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

    第十条 学术道德管理工作方针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原则是: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一条 加强学术道德管理,建立有效的自律和监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的建设,强化宣传教育。

    (一)将学术道德纳入教师培训、各类学生教育体系;

    (二)对学术失范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在人事录用、职称职务晋升、项目审批、成果发布和考核评估之前,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采取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举报。各单位和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各单位或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后,应指定专人查询、讨论举报材料,必要时可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需要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反馈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后,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见。

    (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调查工作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五)如果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在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

    第十四条 若认定结果与举报人列举的事实不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需要对举报人是否构成诬告做出认定。因诬告搅乱学校正常学术秩序,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也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也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在人事录用、职称职务晋升、项目审批、成果发布和考核评估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如有事实证据,可直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认定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校学术委员会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惩  戒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认定的结果,向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

    (一)根据情节,依据事实,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可给予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奖励或授予的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的所属单位,取消该部门当年参与各项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