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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校发〔2016〕35号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素质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1.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确定各专业招生规模、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审定复试与录取结果。
2.研究生处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学校复试各项具体工作,各专业、各领域具体组织实施。
3.各相关招生领域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组,由领域首席专家担任组长。研究生复试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立复试小组。各领域应根据培养方向成立若干不少于5名专家和1名秘书在内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承担领域招生按专业方向培养的单位,单独成立复试小组,其专家组成人员须有所属领域的研究生导师。
(2)具体组织复试工作,确定复试结果。
(3)对因差额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做出必要解释。
(4)制定复试小组工作规范。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测评意见。
各领域应于复试前,将复试工作组、复试小组设置和成员名单报备研究生处。
三、复试分数线与复试名单的确定
1.复试分数线的确定。根据教育部划定的研究生复试分数线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考生初试成绩及各领域招生规模等情况,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确定各领域参加复试的分数线。
2.复试名单的确定。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根据各领域招生规模和不大于120%的差额复试比例,按初试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复试名单,将复试的有关信息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公开发布。
四、复试内容与复试办法
1.复试内容。复试包含专业课复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综合情况面试。同等学力考生应加试两门涵盖所报考领域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
2.复试办法。
(1)专业课复试。专业课复试采取笔试,时间为1小时,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各领域及专业方向自行命制试题并组织考试和阅卷。专业课复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60%。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领域及专业方向自行组织,满分为100分,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15%。
(3)综合情况面试。综合情况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总体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各领域及专业方向自行确定面试方案,现场评定分数。综合情况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25%。
(4)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专业课复试成绩×0.6+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0.15+综合情况面试成绩×0.25。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调剂复试
1.申请调剂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复试分数线并符合相关规定。
2.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可以在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但须符合调入专业复试要求。
3.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复试与录取。
4.参加我校复试而未被录取者,如考生需要,可将其有关档案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六、考生录取
1.复试合格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来确定。考生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其中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为30%。
2.研究生处根据初试与复试成绩及权重,计算考生的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3.研究生处按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的总成绩分别排序,提出我校各领域拟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审核,确定我校最终拟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的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拟录取专业等信息。
4.公示结束无异议以后,研究生处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复试的监督与检查
学校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将全面监督检查研究生的复试与录取工作。各领域及专业方向相关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受纪检监察组委托,负责对研究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纪律、监察工作。
八、其他事宜
1.承担硕士生招生相关工作是各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条件和支持。
2.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